为引导规范本市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维护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统称学费)收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民办学历教育学校是指实施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岁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保育费按照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学校不得跨学期收取学费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施监督管理。每所学校只能设1个银行账户作为学费专用账户。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全部存入学费专用账户。学费专用账户确定后,学校、开户银行和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签署学费专用账户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监管原则。
学校应当在收取学费前,向学生及家长告知本校学费专用账户账号及开户银行等信息,并做好防诈提醒。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按学期或者学年收取,一般在学期(学年)初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或者月收取,一般在学期(月)初收取。学校不得跨学期(学年、月)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跨学期(学年、月)收取学费。
学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明确学费收取标准、收费方式和退费制度等内容。民办幼儿园的学期起止时间参照天津市中小学教学行政历。学校收取学费应当依法开具发票等收费凭证。学校应当规范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依法依规制定学年度学费用款计划,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严格按照学费用款计划确定的用途、期限和额度支取资金。
定期核查学校学费收支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动态监管,掌握账户情况并及时更新。学校学费专用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当前学年学费用款计划。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11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学费用款计划转送该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学费用款计划原则上每个学期可以调整1次。学校调整学费用款计划,应当向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学费用款计划,由教育行政部门转送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学费正常退费不在调整学费用款计划的范围内。
学费专用账户设置最低余额。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费专用账户的余额一般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总额的15%,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应当在学费收取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最低余额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其他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学校学费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测算结果告知学校学费专用账户开户银行。
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费专用账户余额,可在每年7月至9月低于经确认的最低余额。其他学校学费专用账户余额低于最低余额的时间段,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核查学校学费的收支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