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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开门杀”酿成事故 责任如何划分?

  疏于观察、突然打开车门,很容易造成“开门杀”事故,伤人又担责。事故发生后车主、乘客、保险公司的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河西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

  老赵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车身未紧靠道路边缘线,其车上乘客小刘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车门与小吴的自行车前部接触,造成小吴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管部门认定,老赵负主要责任,小刘负次要责任,小吴无责任。老赵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小吴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老赵、小刘、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老赵和乘车人小刘对外是一个整体,小刘在车内开启车门时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老赵未对小刘开车门行为进行提示,二者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由此对小吴造成的损失,均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不足部分,由小刘、老赵按责任比例赔偿。

  法官说法

  “开门杀”是指乘车人未仔细观察后方即鲁莽打开车门,导致他人撞上车门的交通事故。在“开门杀”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以乘车人并非驾驶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无法第一时间得到赔偿,伤痛的心难以慰藉。本案判决明确乘车人和驾驶人对外应视为一个整体,乘车人的随车行为同样涵盖在保险覆盖范围之下。乘车人和驾驶人亦非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其应当就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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