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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贵”餐厅离职 前员工700米处开“某贵西”餐厅

开店蹭老东家流量 多个字侵了权

  一家经营了40余年的老牌西餐厅,凭着口碑与品质成为不少市民心中的“味觉记忆”。不承想,前店员离职后另起炉灶,却在店名和商标上大玩“文字游戏”,刻意模仿攀附,一场关于品牌与诚信的官司就此打响。

  某贵餐厅持有合法注册的“某贵餐廰”图文商标,深耕西餐餐饮服务40余年,对外宣传其为“某贵”西餐厅,在本地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稳定客源。曾在该餐厅工作的两名员工离职后,成立了同样从事西餐餐饮服务的“某贵西”餐厅,距离某贵餐厅的分店仅700米,新店名称仅比老店多一个“西”字,高度近似。

  此外,二人还在相同商标类别(餐厅服务商标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某贵西”商标,在经营过程中同时使用“某贵西”“某贵”标识,在门头、菜单、包装、餐巾纸等处大量使用与老店相似标识,并使用“某贵”标识经营酱货、月饼等产品,极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两家餐厅存在关联关系。

  某贵餐厅发现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二人申请注册的“某贵西”商标被依法宣告无效。但因“某贵西”餐厅仍继续使用“某贵西”“某贵”标识,某贵餐厅遂以侵害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天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曾系老店员工,理应知悉该餐厅涉案商标知名度及商誉,其在设立“某贵西”餐厅经营同类餐饮服务时,却未予避让,大量使用了与案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其与某贵餐厅具有关联,已构成对某贵餐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某贵西”餐厅的企业名称完整包含了“某贵”,将“某贵”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天津一中院最终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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