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结伴骑行成为不少市民喜爱的休闲运动。“骑行途中若有人因自身操作失误受伤,活动发起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直是众多骑行爱好者心中的疑惑。日前,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骑行纠纷案件清晰厘清了此类事件的法律责任。
张松(化名)、李阳(化名)及多名群众均为骑行爱好者,张松时常在骑行微信群邀约群友共同骑行。一日,张松在群内发布通知,约定次日清晨在天津大道固定地点集合骑行,李阳等多名群友纷纷响应。
次日,张松、李阳等人抵达约定地点后一同上路骑行。行至天津大道某路段时,李阳因骑行操作不当,与前方骑友发生碰撞,导致自身受伤。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阳负事故主要责任。因伤势较重,李阳多次入院治疗,事后将活动邀约人张松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张松答辩称,此次骑行是骑友自愿参与的自助户外活动,其并非营利性质的专业组织者,李阳受伤完全是自身骑行存在重大过错所致,相关损失应由李阳自行承担。李阳则主张,自己受张松组织参与骑行,张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本次骑行参与者之间不存在管理隶属关系,活动无营利行为,属于群众自发户外活动。自发户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需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标准低于商业骑行、专业赛事的主办方。
本案中,张松在微信群发布集合时间、骑行路线,群内成员响应赴约,可认定为本次骑行活动的组织者。户外骑行本身具备一定安全风险,组织者理应提前评估路线安全性,并对参与者作出安全警示。
张松本次所选路线禁止非机动车通行,且全程未对参与骑友进行安全提醒,未履行基础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综合事故成因、双方责任划分,法院最终判决张松赔偿李阳2万元。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