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老宅拆迁,换来百万补偿,本应是五兄妹共享的福利,却因大哥独占钱款闹上法庭。胜诉后,钱款仍难追回。得知拆迁款全部用于大哥婚内购房,离婚时房产协议归前妻所有后,四兄妹遂起诉大哥前妻。
2019年,赵家五兄妹母亲名下老宅拆迁,获150万余元补偿款。兄妹五人协商签署《承诺书》,委托大哥赵某统一领取,再按约定份额分发其余四人。不料赵某领取后迟迟不兑现,四兄妹将赵某诉至红桥区法院。法院判令赵某分别向四名亲属各支付3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拒不履行。后得知,赵某领款后几天内即支取大额钱款,全部用于夫妻婚内购房、装修及家庭支出。后续赵某与孙某离婚,协议约定所有外债由赵某独自承担。为追回款项,四兄妹将孙某一并起诉,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孙某抗辩称分割欠款是赵某单方承诺,自己未在《承诺书》签字,且离婚协议约定外债由赵某承担。红桥区法院审理认为,赵家五兄妹签署的《承诺书》属合法有效的分配协议。赵某代收拆迁补偿款时,其与孙某尚在婚姻存续期间。拆迁款中赵某自身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代收款项与夫妻家庭开支混同,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孙某共同受益。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对二人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赵某因分配款项产生的债务,实际惠及夫妻双方,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承办法官表示,离婚协议对债务的划分,不意味一方可免除还款责任。如能证实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依法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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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吉欣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