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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胆子大:鞍座长度超标 电池仓被私自改动

122辆问题电动自行车被查处

  为谋取非法利益,一家电动自行车企业在仓库中大量囤积改装过的电动自行车,其鞍座长度超标、电池仓被私自改动,完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在一次检查中依法扣押了这些违规车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前不久,执法人员结合前期摸排线索,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鞍座长度明显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电池仓有明显改动痕迹的3个型号代售电动自行车共114辆。

  执法人员委托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机构对上述三款车型进行抽样检验,每款抽取1辆用于检验,1辆备样,并依法对除检验样品外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检验,3个型号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结果均为整车质量、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共计114辆。此外,当事人还向某电动车商行销售8辆同类违规车辆。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销售出库单核算,销售给该商行的8辆电动自行车违法所得为3712元。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共计122辆,货值金额合计5486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尚未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已超过15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涉嫌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警示:

  本案中,该知名品牌电动自行车大型经销商为牟取不当利益,批量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电池仓等,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规车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查处,扣押违规车辆,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群众出行安全高于一切,对于违规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必须源头管控,守牢民生安全底线。广大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生产者要严守经营红线,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得以牺牲安全换取个人利益,违法行为必将面临行政处罚、信用惩戒乃至刑事追责的沉重代价。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执法力度,严查严处,切实守护群众出行安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记者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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