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劳动者以自己正在缴纳社保为由,自愿签署《参保声明》,让公司暂缓为其缴纳社保;离职时,又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索赔经济补偿金,这份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8月28日,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物业客服主管并工作至2024年5月31日。次日,李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载明“公司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随意扣工资、不提供相关劳动保护以及劳动条件等情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特此通知。”同时,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随后,李某提起仲裁。公司不认可裁决结果,向津南区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也提出反诉。
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一向对工作勤勤恳恳,工作任务和强度不断增加,公司却拒绝涨工资,反而无故克扣工资,还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入职后也有几个月未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则认为,李某于2018年8月31日签署了《参保声明》,其中载明:本人李某已接到公司要求缴纳社保的通知,因个人正在缴纳社会保险,故申请单位暂缓缴纳,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于2018年8月入职,而公司自2019年1月起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即李某入职后存在数月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此外,公司也存在未足额向李某支付加班费的事实。
法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李某签署的《参保声明》虽系本人签字,但该声明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能免除公司依法缴纳社保的责任。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定时效内的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费。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本案中,劳动者签署的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即使系真实意愿表示,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