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9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昨天,本市一中院以“践行司法为民使命 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及辖区法院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情况,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一中院及辖区法院扎实履行刑事审判职责,审结毒品犯罪案件34件,惩处毒品犯罪分子49人。其中,2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占全部犯罪分子人数的59.2%。承办法官通过整理发现,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一、案件数量相比往年有明显下降,同比下降42.37%。二、从案件类型来看,贩卖毒品罪(包括同时涉及走私、运输毒品罪的情形)数量最多,案件数量及涉案人数分别占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和犯罪分子总人数的91.2%和83.7%。三、涉案毒品类型还是以甲基苯丙胺(冰毒)、海洛因等传统毒品占主导,占全部案件数量的79.4%。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管制的麻精类药品如酒石酸唑吡坦、氨酚曲马多等,超过海洛因成为第二大涉案毒品类型,占比为17.6%。四、被告人呈现出“三多”特征。文化程度偏低的多,高中、中专及以下学历的被告人占比为92.7%;无业者较多,占比超过一半;累犯、毒品再犯情形多,累犯、毒品再犯共计28人,占比57.1%。
□相关案例:
两名贩毒人员被判死缓
被告人霍某从我国云南省出境,经境外人员介绍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千克,后伙同他人将冰毒非法运送至本市,再由霍某进行贩卖。半年后,霍某又与被告人房某预谋共同贩卖冰毒,霍某再次以上述方式通过境外人员购买冰毒3千克,后将冰毒非法运送至我国境内准备进行销售。事情败露后,霍某、房某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霍某以贩卖为目的,先后两次前往国外购买甲基苯丙胺非法运送至中国境内,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房某伙同霍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霍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罪犯,构成重大立功;被告人房某系毒品再犯、累犯。据此判决被告人霍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被告人房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本案系近年来一中院审理的由多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冰毒数量最大、社会危害性最为突出的毒品案件。毒品走私入境是境内毒品泛滥的重要源头,直接突破边境管控防线,致使大量毒品流入境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极易滋生诱发其他违法犯罪,极大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是禁毒工作重点打击的源头性、关键性犯罪。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数量和情节依法判处死缓,既是对犯罪分子的有力震慑,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精准打击了毒品走私入境、境内扩散运输、贩卖的全链条犯罪行为,有力遏制了大宗毒品流入社会、危害群众,切实筑牢本市禁毒防线。
网上非法贩卖麻精药品
被告人苗某某在明知艾司唑仑片、酒石酸唑吡坦片、佐匹克隆片、马来酸咪达唑仑片等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二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购买上述药品后,通过在社交软件上发布销售信息、网购平台上进行交易,再以快递邮寄方式向在天津市等地的多人进行售卖。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系代替毒品使用等非出于医疗目的的情况下,仍利用网络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判决,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系非法提供麻精药品的贩卖毒品案件,麻精药品兼具医疗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一旦脱离医疗目的被非法滥用,危害后果不亚于传统毒品,涉麻精药品网络交易隐蔽性、伪装性强,此类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社会危害程度日益加深。本案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各类涉毒犯罪绝不姑息、零容忍严惩的坚定决心。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