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向新而行、乘“数”而上的基础支撑和重要保障。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深化“必审、必报、必查”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三必”机制自2021年建立以来,累计促成三地协同办案570件,成功起诉755人,挽回经济损失5.4亿余元。
昨日,市检察院发布典型案例,覆盖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数字教育、高端装备、图书出版、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等领域,集中展现了三地检察机关以法治力量护航区域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效。
侵犯商业秘密
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胡某与金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二人入职某设备集团,胡某任副总工程师,负责电机设计;金某系核心技术人员,负责水泵设计。二人任职期间,该集团成功研制一款潜水电泵,经国家水利部新产品鉴定,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金某、胡某分别于2010年、2012年从该集团离职,随后入职某泵业公司,均担任副总工程师。二人离职时携带大量原单位设计图纸,入职后违反保密义务,将原单位技术信息用于帮助某泵业公司仿制潜水电泵。经侦查,在长沙市某泵站发现疑似侵权潜水电泵共计3台。
经鉴定,某设备集团主张的10个秘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疑似侵权潜水电泵与某设备集团主张的秘点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经审计,因商业秘密被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7万余元。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胡某、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胡某、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销售盗版图书
犯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赵某某、夏某某均从事侵权盗版图书经营。2018年4月,二人结识后互相从对方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2019年9月,本市武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执法,扣押赵某某在津存放的侵权盗版图书共计60756册。另查明,2018年10月,夏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图书共计35000册。
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天津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夏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盗用企业商标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某电气设备厂系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首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该企业已形成“研发制造在北京,销售覆盖天津、河北”的京津冀全产业链布局,“卫某”牌注册商标是该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
2022年5月至2025年11月,翟某某在未取得该企业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某村厂房内从多地采购原料,联系冯某某等人为其仿制配电箱箱体,并在箱体柜门表面喷涂涉案商标标识;联系章某某等人为其定制带有涉案商标的断路器等配件,以及蓝色铭牌和防伪签。翟某某将上述零部件组装成成品后,销售给王某某等7人,非法经营数额达1000余万元。王某某等人在明知系假冒商品的情况下,在北京及周边地区批发市场再次对外销售,销售金额从8万余元至300余万元不等。
经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翟某某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某等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