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海区法院杨成庄法庭(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静海区法学会30余名会员代表旁听庭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在其位于静海区的家中,通过线上转账方式,以1000元的价格从赵某(已判决)处非法收购一只苍鹰。购入后,李某因饲养不当导致苍鹰死亡。为留存把玩、居家摆设,李某将苍鹰头骨、鹰爪加工制作成标本存放家中,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专业机构鉴定,涉案苍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单只核定价值达25000元,属于法律明确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庭审现场,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他人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苍鹰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组织控辩双方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并当庭宣读悔过书。
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扣押在案的鹰爪两枚、鹰头骨一枚依法予以没收。同时,针对本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被告人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5000元。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刘艺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