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历的第二次搬家是在1984年,这次搬家是从落地重建大杂院的那间平房,搬到了一处新建的单元楼房。这处楼房,是由我父亲单位调剂分配的。
当时,父亲单位用煤店的场院与其他能够出资的单位联建了一些住宅楼,然后分给职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那时分房前都要求职工写出住房申请,再出台分房方案。后来才明白,职工提出的申请,就是为单位制定分房方案提供一个可靠的参考依据。譬如,单位有30套房子可供分配,就在提出住房申请的职工中找出30名职工,根据他们的家庭情况“量身”定制方案。因此,就会出现“人均住房面积不足多少平方米”“三代同居一室”“大子女同居一室”等分房条件。
我家当时的户口本上是三口人,我也超过了18岁,应当属于大子女同居一室,但如果由一间10平方米的平房变成一个50平方米的偏单(两居室单元房),人均住房面积就显得有点儿超标。保留现有平房,再分给我家一间其他职工腾出的平房,或者重新分一套里外间的住房,可能性比较大。我父亲担心这样居住不方便,就主动选择上交那间平房,要一套新楼房的独单(一居室),等住几年后再做其他打算。
那时搬家还不讲究什么装修,因为是新房子,也是四白落地,地面的水泥地也是压光的,木质的门窗刷的油漆,厨房只有一个水龙头和白瓷盆,卫生间就是一个蹲便,因此就直接搬了进去。
尽管还是一间住房,但居住面积大了,环境也好了,起码是做饭有了厨房,房间里有了卫生间,刮风下雨,不用担心煤球炉子被浇灭,也不用再去公共厕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