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近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本市粮食有效供给、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本市建立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为主、区级政府粮食储备为辅的政府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均衡轮换制度,依据储存品质指标,参考储存年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进行轮换,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市和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鼓励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
粮食经营者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储存、销售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科学布局粮食加工业,协调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保障粮食加工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商标专用权保护,培育和发展粮食品牌,鼓励和引导粮食经营者创新经营模式,支持粮食经营者依托粮食交易大会、农产品展销会、电商平台等拓宽粮食销售渠道。
强化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落实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加强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布局合理、运转高效协调的粮食应急网络。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市粮食应急预案,明确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部门职责和监测预警、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加强粮食应急运输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配套粮食应急加工设施设备,提高粮食应急供应能力。健全粮食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粮食市场动态信息的监测分析。落实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制度,出现应急状态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全链条规范粮食节约工作。市和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节约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引导激励与惩戒教育相结合的机制。粮食生产、经营、储备、加工、运输等各环节应当遵守节约粮食的规定,降低粮食损失损耗。粮食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储存、运输、加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防止和减少粮食浪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提供规范化服务,防止食品浪费。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本单位食堂的管理,定期开展节约粮食检查,纠正浪费行为。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