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创业组建团队,抢占老东家市场,还使用了原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这份从原单位获取的技术信息能随便拿来商用吗?是否属于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A公司主要为石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其在经营中形成了大量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小张在这家公司任职十多年,从基层员工晋升为业务经理,掌握了公司大量技术秘密。随后,小张申请离职。离职前夕,小张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私人邮箱传输、从办公电脑拷贝等方式,私自留存大量载有A公司核心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
离职后,小张自行注册成立与A公司主营业务高度重合的石油技术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直接对接A公司原有合作客户,擅自使用从原公司获取的技术秘密开展经营活动,抢占A公司原有市场资源、谋取商业利益。
A公司在后续经营中发现该问题,遂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及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销毁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文件,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小张辩称,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这些技术大多源自自己跟甲方合作的项目,并不是公司独有的,一些技术也是在职期间参与研发的,不认可窃取技术秘密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对应的技术信息载体清晰、权属明确,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价值性,可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技术秘密,且A公司对上述技术秘密享有权利,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小张在A公司任职期间曾担任业务经理,结合A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政策和员工手册载明的保密内容,以及小张从事岗位、担任职务等情况,法院依法认定小张具有接触涉案技术秘密的可能性。其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文件存储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石油技术公司办公电脑中,该行为应认定为向该公司披露并许可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因此,小张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A公司的技术秘密,并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某石油技术公司持有的涉案商业秘密载体系小张提供,法院认定该公司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综上,小张及其石油技术公司实施的行为均侵害了A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享有的权益。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涉案商业秘密文件,综合考量涉案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等因素,判决二被告赔偿A公司70万元。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