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足额缴纳物业费与车位费,爱车停放在小区停车楼车位,车身被他人恶意划伤,因停车楼监控画质模糊、视频缺失,安保巡查不到位,无法锁定实际侵权人。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酌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业主5800元。
原告孙某系红桥区某小区业主,被告天津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原告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以及停车楼车位占用管理费,车辆长期停放于小区北停车楼80号车位。某日,孙某发现自己的奥迪轿车车身多处被恶意划伤,车漆、全车隐形车衣大面积受损,连车牌也遭到划损。
原告当即报警,公安机关予以受理。但因停车楼灯光昏暗、摄像头画质模糊,监控视频残缺不全,公安机关经过技术比对,未能锁定实施划车行为的实际侵权人,案件尚未侦破。受损车辆送修,产生喷漆、车衣修复、更换牌照各项费用共计19510元。
孙某认为,物业公司收取车位费用,就应当履行停车秩序维护、安保巡查、监控设备维护义务,物业监控缺失、安保不到位,导致找不到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全额赔付19510元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当庭抗辩,开具的车位收据标注“本收费仅为场地占用费,不构成保管关系”,物业只提供停车场地,不对车辆承担保管义务,车辆被第三人恶意损坏,应当由实际划车人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前往停车楼现场勘验,发现停车楼日间照明不足,出入口道闸损坏,外来人员可以自由进出,保安人手不足,难以开展常态化巡逻。结合公安机关办案反馈,正是监控画质差、视频不完整,导致无法锁定作案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收取对价,就应当承担停车设施维护、秩序管理、安全巡逻等相应义务。本案中,停车楼监控存在缺陷、安保巡查不到位,物业服务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与无法找到侵权人、车主财产受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恶意划车,物业仅承担与其过错相匹配的责任,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车辆维修、车衣修复、更换牌照的票据完整,损失金额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车位管理费不等于成立保管合同,并不意味着物业要对停放车辆的一切损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物业公司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落实安保巡逻,维护停车区域秩序。如果物业存在设施维护缺失、安保履职不到位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需要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广大业主发现车辆受损,应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妥善保管维修票据,便于后续维权。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吉欣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