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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组织修订形成《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婚姻登记多项细则拟调整

  近日,天津市民政局组织修订形成《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涉及婚姻登记多个环节。

  新规覆盖登记全流程

  据介绍,本次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共计十二章一百六十条,涵盖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婚姻登记员管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档案、颁证服务、婚姻家庭辅导、监督管理等全链条工作。

  本次征求意见稿重点对婚姻登记场所建设标准、人员培训考核、各类群体登记受理材料、离婚协议书审查、档案查阅利用、撤销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家庭辅导、颁证服务、当事人信用风险告知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统一全市业务操作口径,提升婚姻登记规范化水平。

  登记受理基本要求

  征求意见稿列明结婚、离婚登记各项受理要求,所列条件均需同时符合,才能进入受理环节。

  办理结婚登记,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离婚登记同样设置全套受理条件,相关条件也需要一并满足才可办理。

  细化服务与相关约束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职权履行职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结婚登记窗口保持独立或相对独立,互不干扰;离婚登记应当有独立的空间。

  颁证厅可以为有意愿的当事人免费提供颁证仪式服务或文明简约婚礼服务;应当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展示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和颁证日期,设置亲友观礼席;特色颁证厅可以根据颁证风格选择背景装饰;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设立室外颁证场所。

  婚姻登记场所不得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内,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且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抚养协议条款中应当表明已征得孩子同意。

  记者 穆德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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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组织修订形成《天津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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