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有变化了!日前,市医保局就《天津市医疗保障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改革的标准、程序等事项。也就是说,以后在医院看病,医保不再按患者做了多少检查,开了多少药逐项付钱,而是把整个病打包给一个固定价格。
据悉,《天津市医疗保障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组(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26年4月1日到期,为加快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持续推动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市医保局牵头起草了《天津市医疗保障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改革的标准、程序等事项。本办法所称按病种付费包括按病组(DRG)付费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按病种付费方式是指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市按病种付费分组方案,对参与按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规范申报的住院病例进行分组,按照规定的病种付费权重/分值将住院医保总额预算分配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的付费方式。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按病种付费权重/分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客观数据、新药耗新技术应用、政策调整变化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医保经办机构应选择部分适合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基础病种,按照“同病同质同付”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医疗机构费率调节系数,支持分级诊疗工作。
办法还提出:本市除军队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和年住院病例低于200例的医疗机构以外的所有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均应实行按病种付费。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年住院费用发生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二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展按病组(DRG)付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开展按病种分值(DIP)付费。2026年12月31日前,除中医医疗机构以外所有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按照此规定执行。
记者 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