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系本市首例“加密狗”案件,且系新司法解释颁布后全市首例使用“规避技术措施”条款认定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履职,促成刑事和解并做出不起诉决定,取得良好效果。这是昨日记者从市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消息。会上还通报了5年来全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情况,发布了《2021—2025年天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和2025年天津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三必”机制
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2021年至202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67件,涉及1083人。受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民事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97件,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7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7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1件,强化行刑反向衔接,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反向移送行政处罚36件;办理知识产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2件,多措并举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
发言人介绍,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跨区域化、链条化、隐蔽化特征日趋明显。不法分子利用京津冀信息、物流、交通一体化优势,形成跨区域犯罪链条,影响三地协同发展。在此背景下,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忠诚践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创新建立“必审、必报、必查”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
“三必”机制运行以来,在助力全链条打击刑事犯罪、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以来,三地检察机关办理跨区域案件494件,成功起诉682人。天津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案,案件办结后,借助“三必”机制将犯罪线索移送河北省检察机关,做到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河西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鲁花”食用油系由北京市销售至河北省,再由河北省销售至本市,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并赴河北省、北京市等地调取证据,全链条打击犯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维护京津冀三地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5年,京津冀检察机关“三必”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从全国3000余件案例中脱颖而出,被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评为典型案例。
相关案例
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均从事侵权盗版图书经营。2018年4月,二人结识后互相从对方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并对外销售。夏某某明知赵某某存储、销售的图书为侵权盗版图书,仍为赵某某租赁位于本市武清区的仓库。赵某某租赁仓库后,与他人一起存放盗版图书等物品。2019年9月,武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执法并扣押被告人赵某某存放的侵权盗版图书60756册。2018年10月,夏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河北省九某印刷公司复制侵权盗版的《十宗罪》系列图书共计35000册。
2021年10月29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天津市检一分院)以赵某某、夏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26日,天津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被告人夏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2022年5月7日,天津市检一分院以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夏某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系罪名适用错误等理由提出抗诉。2022年1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决定支持抗诉。2023年10月1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年6月25日,天津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夏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高院提出上诉。2025年9月5日,天津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案件办结后,借助京津冀“三必”机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做到全链条打击、全流程监督。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