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知名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外观设计已申请专利。被告却在该自行车企业专利产品上市仅一个月,即制造、销售与涉案专利相近似的产品,且使用原告车型名称进行宣传。气愤之下,该国内知名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起诉至法院。
被告因套用其他车型的产品认证证书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生产数量、产品认证证书所对应车型外观时,被告无故拒不提供。法院依申请向相关行政部门调查,被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9282辆。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构成侵权。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同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被告使用原告车型名称进行宣传、套用产品认证证书生产、拒不提供被诉侵权产品数量等因素,认定被告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数量、销售价格、行业利润率、涉案专利的贡献率等,综合确定侵权获利基数,并判令被告按照该基数的二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这是昨日在天津高院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5年)》上的典型案例。据统计,2025年天津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58件,审结4824件,案件体量呈小幅增长态势,类型仍以民事案件为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收结案保持稳定。其中,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为76.43%,民事一审案件上诉率为5.32%,大量矛盾通过调解实质化解。今后,天津法院将继续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护航科技创新,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天津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与保障。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