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着轻医美超高利润赚快钱,一些美容院、美甲店在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开展轻医美服务,已成为医美行业的重灾区。相关监管部门多年来也始终重拳严打整治这类违规行为。正是在这种大环境下,不少职业打假人将打假目标瞄准医美行业。近日,静海区法院独流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相关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5年8月,王某于某美甲店咨询减肥事宜,经协商花费4000元购买了四针减肥针。当日,王某向美甲店微信转账4000元,美甲店方为王某注射了一针。后来,王某向卫生监管部门进行举报。2025年9月,卫生监管部门出具处理结果告知书,调查核实该美甲店注射减肥针非医师行医情况属实,并依法给予美甲店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没收药品器械的行政处罚。
经核查,注射药品为司美格鲁肽注射液。另查,王某主张出现不良反应后未就医,该美甲店无相应行医资质。现王某认为被告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要求某美甲店退还货款4000元并退一赔十。后王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变更诉求,要求美甲店退一赔三。法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到王某依据同类事实以产品责任、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案由在全国范围内提起诉讼十余起,且其诉讼请求均为十倍价款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注射减肥针的医疗美容服务,系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为原告注射药品,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原告主张退还货款4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行为性质被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非法行医,应予以行政处罚,但其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构成要件,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具有欺骗、误导行为的证据。另外,结合原告提起多起类似案件的情形,可认定原告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其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其维权动机系通过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反诚信原则。据此,对原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美甲店退还王某4000元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医疗行为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内,由具备医师资格的专业人员操作,消费者选择服务时务必核实机构资质和医师资格,切勿贪图便宜或轻信机构宣传。广大消费者在遭遇医美消费侵权陷阱时,应主动维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但务必严守法律底线,采用合法合规的维权手段,通过协商、调解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纠纷,切勿以身涉险,不要为了贪图私利赔上自己的健康,也不要越过维权底线,将知假买假、恶意碰瓷索赔作为专职牟利营生,此种行为不仅不受法律认可、保护,而且稍有偏差就会触及犯罪,得不偿失。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刘艺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