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主播”因其个性化定制、运营成本低等特点,符合商家降本增效的现实需求,同时也因部分商家对数字人程序交付之后的合规风险关注不足而引发纠纷。近日,静海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AI数字人主播被平台封禁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2025年3月,李某为扩大销量、提升知名度,与某科技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李某(甲方)向某科技公司(乙方)购买“虚拟数字人AI系统”,某科技公司为李某搭建云服务器部署AI数字人运行系统,在相关平台上自行运行直播画面以进行宣传。合同还约定自双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交付,交付前甲方自行确认进行产品功能、系统使用情况进行验收,甲方确认乙方完成软件交付后,甲方不能以未实际使用和使用后效果不好为由解除合同或退费。
当日,李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35000元。此后,某科技公司为李某制作出了AI数字人主播并提供了配套服务。然而李某在A平台使用该软件时因违反了A平台“不当利用AI生成虚拟人物”相关规定而导致账号被封禁,无法实现直播目的,李某与某科技公司进行沟通,但某科技公司认为其已按约交付软件并完成部署,李某曾在B平台成功直播15小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A平台封号系平台政策调整所致,属于不可预见的风险,且合同明确约定因现有技术限制,被告不保证软件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正常执行。李某认为其在B平台上虽进行了直播测试,但效果并不理想,且后续该科技公司未能修改软件话术重新交付,其防封技术指导和后期服务不到位,双方合同存在霸王条款。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合同价款35000元。
庭审后,某科技公司表示若李某实现其在A平台上直播的目的需额外花费服务费进行软件升级。但李某不想再徒增经营成本,故拒绝了该方案,并要求某科技公司退款25000元,但该科技公司只同意退还10000元。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电话、线上沟通,一方面向原告梳理了合同约定情况及证据情况,并向原告释明当前诉讼风险问题。同时也向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其作为相关软件开发商,须立足于数字人形象是否符合目标平台要求、使用的平台和账号类型,不能仅凭“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等合同约定将自身义务进行规避,督促被告正视自身的责任,拿出诚意履行退款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采购合同》,某科技公司退还李某合同款18000元。
法官提示:
AI数字人主播并非直播行业的“万能钥匙”,商家入局需理性评估技术可行性与平台政策,明确合同权责,避免盲目跟风,软件开发商需兼顾技术打磨与合规运营,为商家规避停摆、封禁等风险。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刘艺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