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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驴肉品牌之争

法院:尊重历史使用 不构成侵权

  “某记驴肉”起源于河北,第四代传承人到天津开店,第五代传承人扩大规模,逐渐成为津门名吃。历经国企改制,该品牌并入某食品公司。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起持续经营“某记驴肉”,几乎没有中断。经公司申报,其酱驴肉制作技艺被认定为天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五代传承人的后人甲某,2000年在祖籍河北某市开设“某记驴肉”店,2011年注册“記某”商标,并被认定为河北省某市级非遗项目“某记驴肉”的代表性传承人。甲某认为某食品公司在招牌、广告中使用“某记驴肉”字样侵犯其商标权,诉至法院。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某食品公司称自己已使用该标识数十年,远超甲某商标注册时间。甲某则出示商标注册证,主张独占权利。

  天津一中院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虽未注册“某记”或“記某”商标,但能证明在甲某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基于历史原因善意、持续使用相关标识,且未超出原有范围,并形成了独立商誉与市场影响。因此,某食品公司的在先使用抗辩成立,不构成商标侵权。

  法官说法

  本案明确了在先使用抗辩的适用边界,理顺了商标权行使与在先使用保护的平衡关系。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基于善意、持续的在先使用行为,依法享有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经营的权利,在后注册商标权人不应对其进行限制。

  商标权人与在先使用人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各自在权利范围内并行发展,共同致力于让承载地方特色与历史记忆的商业标识获得更广泛的认同与传承。市场竞争应回归产品和服务本身,尊重历史形成的商业标识与商誉使用现状,拥抱公平竞争,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市场生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代焕发持久生命力。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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