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西晋时期,史学家司马彪所著的《续汉书》中,就首次记载了“天竺国出石蜜、胡椒、黑盐”,这一记录也印证了自汉代张骞通西域后,西域商人便开始将胡椒等珍贵香料运往长安等地售卖。胡椒原产于印度西南海岸的马拉巴尔地区热带雨林,因远渡重洋、来之不易,身价倍增。到了公元713年至755年的盛唐时期,胡椒仍是皇室与权贵阶层的专属品,被视为财富与身份的象征。北宋时期,胡椒贸易进一步扩大,东南亚诸国使节常以胡椒作为贡品进献。
由于胡椒身价金贵,朝廷竟开启了以胡椒等香料取代宝钞发放俸禄、甚至以此抵偿国债的办法。据称宋徽宗在位时,蔡京初拜相,六七个富商持官府钱票讨债,称前任相公罢边所欠共三百七十万缗。蔡京将此事上奏后,皇帝很为难,因为当时国库空虚,无钱可以还债。蔡京却从容奏称有策,随即命官员将诸司库务积压的闲置物品分类整理,其中便包括以胡椒为代表的名贵香料,全部变卖折现,此即“打套折钞”之法。因胡椒等香料价值不菲,此法推行不到半年,朝廷便“尽偿所负”。经此一事,宋朝将香料(含胡椒)纳入“禁榷”制度,由政府垄断贸易,获利丰厚。
明朝廷为缓解财政压力,曾以胡椒、苏木等香料折抵官员俸禄,称为“折俸”。有学者经过对比换算得出,明永乐年间,100斤胡椒值白银10两,到宣德年间,胡椒价格大幅下跌,一度“腰斩”至每百斤5两左右。永乐十三年(1415),明朝对营建北京宫殿的督工群臣论功行赏,赏赐物品包括宝钞、胡椒与苏木,以实物形式替代部分银两俸禄。永乐十八年(1420),又推行以香料折抵军士应得布匹赏赐的制度:绢一匹折苏木一斤六两、胡椒四两;棉布一匹折苏木一斤、胡椒三两。
到明代第六位皇帝英宗朱祁镇时期,连京城各衙门的低级官员,月粮中也开始配给一定数量的胡椒与苏木。据记载,正统五年(1440)五月甲寅日,“行在户部奏:各衙门知印、教坊司俳长,例该月粮一石五斗,除本色米一石外,余五斗春夏折钞,秋冬折胡椒、苏木,从之”。
此举受到当时学者丘浚的高度评价。他在《大学衍义补》中称:“今朝廷每岁恒以番夷所贡椒木,折支京官常俸。夫然,不扰中国之民,而得外邦之助……其视前代算间架,经总制钱之类滥取于民者,岂不犹贤乎哉?”大意为如今朝廷每年将外邦进贡的胡椒与苏木,折作京官俸禄,既不扰民,又得外邦之助……比起前代诸如征收房屋税、经总制钱等横征暴敛之举,岂不是仁政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