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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亮剑 细分“开门杀”责任

乘车人 驾驶人 保险公司责任清晰均需担责

  近日,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开门杀”交通事故案件。小刚将车停在路边,车内乘客小明未观察后方路况便直接推开车门。此时,小红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小芳途经此处,车辆径直撞上开启的车门,造成小红、小芳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小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开门乘客小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小红分别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小芳无责。涉事车辆登记在小刚名下,已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新实施的《司法解释(二)》,司机小刚与乘客小明停车开门时均未尽安全观察义务,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二人需对小芳的损失按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赔付将按照保险先行、责任按份分担的顺序处理,先由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完成赔付,超出限额的损失再通过商业三者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因此,本案中,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小芳的损失先行赔付,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小明、小刚、小红依法按责赔偿。因小刚与小明为机动车方,小红为非机动车方,按照交管部门认定的各方责任,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小刚与小明方共同承担80%,小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同时,按照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内部追偿规则,保险公司在完成商业三者险赔付后,可依据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向直接开门引发事故的乘客小明追偿。

  法官说法

  首先,新规明确车辆停靠下车引发的“开门杀”事故,直接认定机动车方按责赔偿,不再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其次,三类人责任清晰,均需担责。一是乘车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未观察贸然开门,是事故直接原因,存在明显过错,必须担责;二是驾驶人,作为监管责任人,司机负有停车、提醒、安全管控义务,未提醒乘客观察、违规停车、放任危险开门行为,与乘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保险公司,交强险必须优先赔付,商业三者险按照合同正常理赔。赔偿顺序为交强险先行赔付,商业三者险补充赔付,保险不足部分,由司机、乘客连带赔偿。

  最后,新规落地,开门违规必担责,轻微事故需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大额民事赔偿,造成重伤、死亡的,涉嫌交通肇事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赵东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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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生效 建筑公司却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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