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天津市统计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市统计局新闻发言人杜国彬对《天津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做出解读。新版《裁量基准》的落地,是天津深化统计法治建设、优化统计领域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提升统计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既以刚性约束保障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准确,也以精准裁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统计法治保障。
据悉,新版《裁量基准》共二十条,聚焦统计执法实践中的常见违法情形,逐项细化裁量标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针对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与统计台账、迟报统计资料、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检查、损毁统计原始资料等违法行为,新版《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界定违法程度,梯度化划分处罚层级。其中对迟报统计资料行为,分为“初次发生、一年内发生2次、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实施阶梯式处置;对未规范设置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行为,分为“1项未设置的、2项以上未设置的、未设置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两年内曾被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实施阶梯式处置。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核心违法行为,区分价值量指标与非价值量指标,以“违法数额+违法数额比例”双重维度划分多档处罚标准,最高罚款额度50万元,同时对主观故意和过失统计违法行为予以适当区分,切实做到过罚相当。新版《裁量基准》还针对个体工商户设置差异化处罚标准,兼顾不同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
为兼顾执法刚性与监管温度,此次修改《裁量基准》专门设置不予处罚、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适用章节,并分别编制了《天津市统计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天津市统计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天津市统计减轻处罚事项清单》3张清单,明确不予处罚事项2项共6种适用情形、从轻处罚事项2项共7种适用情形、减轻处罚事项2项共7种适用情形。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无主观过错,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视情责令改正。对违法数额对本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受外部干预、主动反映违法行为和问题线索、主动消除或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主体,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违法数额影响较大,统计指标长时间、大范围差错,受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法等情形,明确予以从重处罚,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落到实处。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