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后,股东决议缩减注册资本,只登公告、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想用减资“甩掉”债务,这样操作后股东就能免除责任吗?近日,本市津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7月,甲公司以拖欠租金为由起诉乙公司。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的两位股东张三、李四组织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将乙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600万元减至100万元。其中,张三的认缴出资由原来的450万元减至75万元,李四的认缴出资由原来的150万元减至25万元,此举变相削弱了公司偿债能力。
该案作出生效裁判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减资行为,遂将张三、李四两名股东诉至津南区法院,要求二人在各自减资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的信用基础与责任财产保障,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清偿权及担保请求权。本案中,租金债务形成于乙公司减资之前,甲公司属于乙公司明确的已知债权人。
乙公司及其股东张三、李四在明知公司负有到期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大幅缩减公司注册资本及个人认缴出资,且未依法履行对债权人的直接通知义务,仅发布减资公告,属于程序违法的瑕疵减资。该减资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受损,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在减资375万元本息范围内、李四在减资125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合法减资受法律保护,但减资行为必须严守法定程序、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部分公司在负债期间擅自减资、隐匿责任财产,且不通知已知债权人,试图以减少认缴出资的方式脱离责任承担,此类瑕疵减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减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