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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绝非“家务事” 对家暴勇敢说“不”

司法“保护伞”护“她”平安

  近日,本市多家法院充分发挥柔性司法优势,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用心、用情守护每一位妇女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

  一时口角酿恶果 

  家暴致伤终获刑

  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一日在家中,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杨某先用手机猛击张某头部,后又抽打其脸部。之后,不解恨的杨某又从屋外拿来扫帚,反复殴打妻子。最后,杨某用脚将张某踹倒在地,连续踢踹张某腿部和臀部,造成张某全身多处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被告人杨某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张某向路人求助,并借用电话报警。民警到达案发现场后拨打120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骶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随后,张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

  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施暴后拒不到庭

  法院依法判离婚

  杜某某与庄某某于199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小庄。双方婚初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期间渐生矛盾。双方曾向红桥区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但在离婚冷静期内再次发生矛盾,庄某某在家中对杜某某施以家庭暴力,致原告面部、肩部及左腿受伤。

  事发后,杜某某到天津市人民医院就诊治疗。鉴于上述情况,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丁字沽派出所于当日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庄某某予以告诫。后杜某某从家中搬离,并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红桥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庄某某离婚。

  红桥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庄某某,但庄某某百般推托。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庄某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原告、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被告以殴打手段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致原告受伤,该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确认并对被告予以告诫,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该判决现已生效,杜某某与庄某某夫妻关系自此解除。

  多次家暴屡教不改

  法院“令”行禁止

  申请人小芳与被申请人小东系夫妻关系。婚后,小东多次对小芳实施暴力行为,并购买刀具威胁恐吓。小芳多次报警求助,公安机关均依法出警处置。2026年2月,派出所依法对被申请人小东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明确禁止其再实施家暴行为。然而,小芳年后返回家中,仍遭小东以拳头击打、脚踹等方式的暴力侵害,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为维护自身安全,小芳依法向静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理案件后,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亲属,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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