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名职工,和自己所在公司,因为工资、相关福利待遇问题闹到了法院。
王某入职天津某商贸公司,就职期间双方因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事宜产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作出裁决后,涉事企业不服仲裁结果,率先向红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王某存在大量的缺卡旷工情况,在计算工资时应当扣除相应的旷工天数,将相应的异常考勤视为其使用了年假,抵扣完毕后原告并不存在未休年假,公司无义务向王某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并未对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补贴进行约定,防暑降温费和取暖补贴属于福利待遇,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公司并无发放相关补贴的法定义务。王某则认为自己并不存在无故旷工情况,且防暑降温费是天津市政府发文设立的、必须提供的保障制度,不是企业与员工约定的福利项目,防暑降温费是企业法定义务,应予以发放。
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用人单位考勤认定、年假自行抵扣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界定上。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单方留存的考勤记录,就直接认定员工旷工,更不能未经员工同意,擅自用考勤异常天数抵扣带薪年休假。防暑降温费等相关待遇,也并非企业可自主取舍的普通福利。
法院审理查明,企业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劳动者存在无故旷工的事实。其单方认定旷工扣薪、自行抵扣年假、拒绝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抗辩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依据《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天津市劳动保障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该商贸公司向王某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等各项款项。在此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规范用工管理,完善考勤、休假审批流程,依法足额保障劳动者工资、年假、防暑降温费等法定权益,从源头规避劳资纠纷。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