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异宠”风潮渐起,不少人痴迷于新奇的两栖、甲壳类小动物,甚至想从海外悄悄带回国饲养,但这份侥幸的背后,不仅是数万元的高额罚单,更可能引发本土生态的安全隐患。近日,天津海关就查获了一起违规携带活体动物入境的案件。
一名旅客乘坐国际航班抵达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进行任何申报。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海关关员对其携带的行李进行现场查验,查获蛙类3只、蟹类26只,随后在其衣服口袋中又查获蟹类2只,合计查获活体动物31只。
经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鉴定,涉案生物种类明确:28只蟹类分别为椰子蟹13只、毛足图氏蟹6只、紫陆寄居蟹6只、日本绒螯蟹2只、绒螯蟹属1只;蛙类分别为海蟾蜍2只、日本蟾蜍1只,经鉴定均为外来物种。
该旅客的行为已明确违法,最终,海关依法对涉案活体动物进行处理,并对该旅客处以罚款8.1万元。
违规携带活体动物入境的违法成本极高。首先,该旅客携带蟹类入境未报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该旅客携带外来物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除了行政责任外,还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第九条对“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一年内携带或者寄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物品进境逃避检疫两次以上”,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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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背后实则牵动着国门生物安全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市民对此要有充分认知。
申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进境人员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禁止携带活体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寄递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联合公告470号)明确活动物(犬、猫除外)禁止携带、寄递进境。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甲壳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国家生物安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本案中,该旅客这种未经审批、未做检疫,私自携带外来物种入境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规定,可能会对我国本土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构成直接威胁,甚至直接危害公众健康,被重罚是理所应当。
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图片由天津海关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