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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佣金属于劳动报酬怎能随意克扣

  干了活却拿不到应得的报酬,尤其是离职后,原本承诺的佣金突然变了卦,这事儿换谁都得急。天津市民张女士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为讨要佣金将曾就职的房地产咨询公司告上法庭。

  张女士曾在红桥区一家房地产咨询公司担任置业顾问,工作近半年后,因个人原因办理离职。可让她没想到的是,自己在职期间销售房屋的佣金,在离职后却迟迟没能拿到。张女士称自己在职期间一共销售了8套房子,公司也曾确定了佣金明细,总共是21000余元。但离职以后公司只认可其销售的6套房子佣金,另外2套以其离职超过60天后房款才到账为由,不给张女士结算。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离职员工超出单位内部规定回款期限的销售佣金应否支持。张女士在离职前已经完成了案涉2套房屋的核心销售工作,这是促成交易的重要前提。后续回款延迟属于外部客观原因,并非劳动者过错。在房屋已全款到账、公司实际获益的情况下,仅以内部制度拒付佣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红桥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认定销售佣金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张女士销售佣金21517.64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更不能以此随意克扣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遇到佣金、工资拖欠纠纷时,要注意留存好相关凭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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