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在某公司任前台。2023年8月至9月期间,冯某因怀孕身体不适,多次通过微信向店长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建休证明,申请休病假。某公司要求按事假处理并扣除工资。同年10月,某公司以“个人原因”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冯某提起劳动仲裁,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不服,故向法院起诉。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处于孕期,通过微信提交病假材料具有合理性,某公司在已知悉冯某怀孕事实后,强制按事假处理并以“个人原因”为由解除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构成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判决某公司支付冯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病假工资共计20000余元。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