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海区人民法院唐官屯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件。
据了解,年过六旬的刘大爷表示,某天独自前往被告经营的大众浴池洗澡,因浴池供应的热水温度过高,刚进入浴池便被烫伤,随即被送往静海区某医院进行治疗。经医生诊断,刘大爷为双小腿二度烧伤。刘大爷要求被告赔偿2万余元。被告方则主张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水池温度处于正常范围内,刘大爷在受伤后又去做了其他项目,其受伤与浴池无直接因果关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刘大爷最终向静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刘大爷在烫伤后在浴池内报过警,未有证据证实刘大爷在报警前离开过浴池。为促使双方纠纷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向刘大爷释明,其作为成年人,在洗浴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向被告方释明,刘大爷确实在其经营场所内受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承办法官的多轮调解下,双方逐渐消除对立情绪,刘大爷同意减免大部分赔偿款,被告方当庭给付赔偿款,双方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温馨提示:浴池作为具有高度安全风险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定期排查安全隐患、设置醒目警示标识,还应及时完善急救措施,对允许高龄老人单独洗浴的危险应及时预见,确保经营场所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同时亦可购买保险分散经营风险。作为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其自身及家属应重视安全风险,在享受服务的同时,更要对自身安全负责。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公共场所的安全提示,避免因疏忽大意发生意外。在发生损害时,不要慌乱,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刘艺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