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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汽车 付清全款过户遇阻

法院:企业内部纠纷不能对抗消费者权益

  以租代购车辆已成为当下不少消费者的购车方式。消费者在交付一定的车辆租金后,即可过户车辆。其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容易引发车辆权属纠纷,实践中不乏消费者付清全部款项后,却遭商家拒绝过户的情况。近日,本市河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白某通过网约车平台与租车公司签订《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约定租期为36个月,白某支付首付款47910元,每月支付租金4210元。合同明确约定,全部租金付清后,租车公司应在15日内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期租金由网约车平台代扣代缴,后期白某通过现金及微信转账方式,将租金支付给租车公司员工梁某。全部租金交齐后,梁某向白某出具了加盖租车公司公章的《车辆归属权证明》和《结清证明》。

  其后,白某要求租车公司协助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遭到拒绝,白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租车公司辩称,公司曾向梁某出具委托书,授权其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但自2021年8月起,公司未再收到白某缴纳的租金;梁某系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已报案),且公司印章已登报声明遗失,故梁某出具的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以租代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白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加盖被告公章的结清证明及权属证明,足以证实其已履行付清全部购车款的合同义务。租车公司曾对梁某进行授权,白某有充分理由相信梁某有权收取租金并出具结清凭证。租车公司与梁某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且公司未将相关情况明确告知白某,不能以此对抗善意消费者,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租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白某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以租代购过程中,应尽量将款项支付至公司对公账户,并妥善保管转账记录、结清证明等相关凭证。公司员工纠纷等问题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不能对抗善意承租方。如付清款项后对方拒绝办理过户,消费者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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