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相互借钱周转本是日常情谊之举。但若是为帮朋友解燃眉之急,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他人,一旦对方拒不还款,相应损失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通过银行办理贷款,取得信贷资金后再转借给被告使用,其间反复叮嘱:“我网贷借到了,先给你用,你可得按时还呀。”“行,我知道了,会处理的。”
款项出借后,被告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同时主张被告承担原告因办理该笔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损失。
在宝坻区法院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向我借钱,我自己的钱不够,出于情谊帮被告贷款救急,并未从中赚取利息,却一直承担银行贷款的利息,被告逾期不还款,理应偿还本金,并赔偿全部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法的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必须是出借人的自有合法资金。
本案中,案涉借款系原告从银行套取信贷资金后转贷给被告,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转贷行为,扰乱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原、被告之间针对该笔款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不少人存在误区:我只是帮朋友贷款、没有赚取高额利息,只是拿回自己付给银行的利息,为什么不被支持?判断转贷行为是否违法,不以出借人是否盈利为标准。只要资金本源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非个人自有资金,无论是否赚取利差、是否无偿转借,都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对应的借贷合同一律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被告是否就无需还款?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本案中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但因借贷合同整体无效,原告主张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缺乏合法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亲友之间互帮互助值得肯定,但帮忙也需严守法律底线,切勿碍于情面,擅自套取银行贷款、消费贷等金融信贷资金转借给他人。即便出于善意、不求盈利,该转贷行为依然会扰乱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最终不仅无法主张利息权益,自身还要承担银行贷款的还款压力,得不偿失。
记者 常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