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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下月起施行

多子女家庭买房 最高可贷144万元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昨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其中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首套最高限额提高至144万元。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合同约定住房交易价格15%的首付款。购买其他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20%的首付款。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的85%。购买其他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二手住房为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两者中的低值)的80%。

  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与贷款金额之和应不超过住房交易价格。

  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贷款额度不足40万元的按40万元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含共同申请人)还贷能力计算的最高贷款金额。最高贷款金额根据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为月收入的60%核定。月收入是指职工(含共同申请人)月工资总额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2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100万元。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的,贷款最高限额在前述贷款最高限额基础上上浮20%。

  本市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超过90%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下调至100万元、80万元;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连续3个月低于85%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于公告的次月1日起将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最高限额分别上调至12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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