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刘玉坤两名同志合力挽救了一条生命的行为,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他们的行为彰显了天津市民的无私大爱和城市温度。”1月26日下午,红桥区见义勇为协会在西沽派出所,对西沽公园见义勇为的两名市民杨先生和刘玉坤进行表彰,现场授予《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见义勇为行为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
勇者带伤营救 家人后怕但自豪
“我游泳水平一般而且当时手还骨折了,但当时什么都顾不上想,看到孩子在水里挣扎我就赶紧跳下去。一下水就感到特别冷,有很强烈的窒息感,跟平时游泳完全不一样。”杨先生回忆救人那天的情景说,“救人的时候就凭着一口气,用受伤的手拉住孩子,一直向岸边推。直到孩子得救,我才感觉到脱力和疼痛。”
2026年1月8日中午12时左右,杨先生带孩子在西沽公园游玩,听闻有人落水,近前查看发现有人落入公园水潭冰面下的水中,现场情况十分危急,杨先生毅然决定下水施救,营救过程中,他趴在冰面上一直尝试将落水者推上冰面,其本人因营救身上发生多处擦伤,仍克服困难一直在水中坚持,但因体力不支且冰面十分脆弱一直没有营救成功,后又有一位热心群众刘玉坤见此情况趴在冰面上小心靠近二人,最终将杨先生和落水孩子慢慢拽了上来。
刘玉坤说:“我不会水,当时看到冰上的情况就在脑子里快速回忆以前了解过的知识,并在附近找了一根长木棍递过去,帮助他们上岸。”
“他回家跟我说白天救人差点回不来,我当时特别后怕,但心里也特别自豪。”杨先生的爱人于莎莎说,“作为父亲,他给孩子们树立了很好的榜样,我以后也会教育孩子们像爸爸一样,做个有担当、有勇气的人。”
尽管危险,两位见义勇为者仍表示会继续传承这份正能量。杨先生表示:“下次遇到这种情况我还会施救,但不希望这种情况再发生,希望大家能树立更好的安全意识。”刘玉坤说:“再遇到这样的情况,该出手时还是会出手。”
公安高效认定
“刘玉坤同志于2026年1月8日在西沽公园水潭配合施救落水儿童的行为,经审查核实,根据《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明确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其标准。
红桥区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赵斌斌表示,杨先生与刘玉坤两名同志见义勇为认定工作,由红桥区见义勇为协会西沽派出所工作站启动见义勇为调查取证程序。据介绍,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公安机关通常需要采集见义勇为人员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照片,110、120、119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接报记录等。杨先生、刘玉坤见义勇为调查取证证据采集基本顺利,主要依据了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影像、110接警记录等。本次认定工作用时明显短于常规周期,主要原因是杨先生和刘玉坤见义勇为行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
按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可见,见义勇为的确定:一是实施了具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行为;二是实施的行为不具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按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杨先生和刘玉坤的行为具体符合第一章第二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四项的要求。
见义勇为人员后续保障
除了颁发证书和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后续还会为这两位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哪些方面的保障或服务呢?
赵斌斌介绍,按照《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天津市见义勇为协会与相关爱心企业协调沟通,见义勇为人员可持证免费游览天津市辖区27家收费景点,如天津石家大院、天津梁启超纪念馆、天塔湖风景区、天津盘山风景名胜区等景点;与相关民航企业协商为本市见义勇为人员推出乘机出行优惠服务,包括持证快速安检、候机服务、优先登机等多项专属服务。杨先生和刘玉坤二人可享受以上保障和服务。
给市民几点建议
此次事件传播了见义勇为的正能量,那么,作为普通市民,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如何既勇于作为又注意保护自己,还能为后续可能的法律认定留存证据呢?
见义勇为协会向市民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在遇到紧急情况时,优先寻求周围人的帮助,让其帮助拨打110、120、119救援电话,或询问有谁具有救援、救护相关专业技能共同施救。
第二,面对不法侵害时,采取必要且适度的制止行为,不超出防卫限度,避开对方要害部位。
第三,自身不具备现场所需专业技能时,不盲目参与救援(如涉水、高空、医疗救援),以配合专业人员,疏导现场为主。
第四,证据留存,如原始视频、图片,了解现场目击者情况,以便事后取证。
第五,见义勇为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总之,市民在抢险救灾救人等紧急情况下,应努力实现“科学施救、自我保护、证据闭环”,真正做到既勇为又智为。
文/摄 安元 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