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平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对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与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天津某物流有限公司一辆营运车辆存在异常经营行为。经查,该车辆于1月15日及1月17日存在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但在天津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信息服务平台上,未能查询到该车辆在上述两日的运行轨迹信息。面对动态监控轨迹的缺失,执法人员初步判定为数据中断传输。
该物流公司作为道路运输企业,其所属车辆存在实际高速公路通行行为的同时,未能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在线并传输数据,该行为已构成“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情形,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实时在线”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公司法人进行教育,并责令其对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目前,该车辆已整改到位,恢复正常上线运营。
动态监控系统是保障行车安全的“千里眼”,任何试图破坏、干扰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都是对生命安全的漠视。执法人员提示,道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监控管理制度,确保车辆实时在线、数据真实有效,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运输环境。记者 李梅旭 见习记者 李文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