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群众误以为,捕捞田螺、河蚌等常见水生贝类不算大事,只是普通的“摸鱼捞虾”。殊不知,禁渔期、禁渔区内的非法捕捞行为,一旦数量达标,就会触碰刑事红线。近日,公安宁河分局刑侦支队合成侦查一大队破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两名男子因在禁渔期顶风捕捞大量田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月28日,公安宁河分局刑侦支队合成侦查一大队接到宁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移交线索,辖区内有人涉嫌违反禁渔相关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违规捕捞水产品。接到线索后,办案民警立即开展受案调查,固定相关证据,查清违法犯罪事实。经警方初查核实,案发地为天津市宁河区永定新河某河段,该水域明确划定为禁渔区域,且案发时段正处于法定禁渔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生产性捕捞活动。
经查,7月27日,两名男子明知此水域处于禁渔期、禁渔区,仍铤而走险,预谋非法捕捞水产品牟利。二人驾船进入水域大肆捕捞田螺。完成捕捞后,当场被渔政部门工作人员查获。经现场依法称重,此次非法捕捞田螺765.65千克。
不少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田螺、螺蛳不属于珍稀水生生物,随意捕捞无须担责。实则不然,田螺等贝类是天然水域的重要水生资源,能够净化水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对河道生态系统稳定至关重要,受国家水产资源保护法规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相关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本案中,两名男子非法捕捞田螺超765公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记者 常健 通讯员 袁翠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