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市裁定一起劳动者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案例。
孙某于2024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部门业务主管,负责某科技公司在特定平台上的投标工作。孙某入职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孙某在职期间未经某科技公司同意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某科技公司同类的行业,如孙某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但是,孙某在职期间以其配偶的名义注册成立了某销售公司,经营范围与某科技公司重合,某销售公司自2024年12月始与某科技公司在同一平台多次参加相同项目投标且有中标情况,平台显示某销售公司联络人员为孙某。2025年10月,某科技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某科技公司请求后,孙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自己无需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最终,人民法院依然判决孙某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
记者 张艳

